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5日发布了2020年第12号公告,进一步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管控。结合之前三部委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的相关要求,以及近期常见的咨询问题,我们对防疫物品出口的要求进行了汇总和更新。特别提醒每票快件的清关要求以当地海关的实际要求为准。
个人寄送防疫物品(口罩)的相关问题
用于亲友间馈赠,如数量在合理自用范围且金额不超过1000人民币的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(如手套、防护服、护目镜等)可以正常出口。我司不接受含酒精类物品。
寄件人要准备的出口相关单据包括运单、发票、个人物品出口报关委托书(点击此处下载模板),同时出示身份证/护照原件并提供正反面的复印件。请在填写单据时提供口罩的个数。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需为正规厂家生产,不要购买和寄递“三无“产品。
由于不同国家/地区海关对口罩等个人防疫物品的进口要求不同,请扫描此文最后的二维码进行查询。
请通过www.5idhl.com在线创建运单和发票。运单上的收件人信息建议尽量提供手机号,便于及时联络以顺利清关和派送。发票请提供物品的具体品名、品牌、型号、个数等。
请您理解,疫情防控期间受到航班以及各国防控措施等各类因素影响,我们预计清关和派送方面可能出现延迟,但我们会尽力安排运送。建议您在快件发出后通过DHL官网、微信公众号、www.5idhl.com等自助查询工具,及时了解快件的转运情况。
请通过DHL官网、微信公众号、www.5idhl.com等自助查询工具查询各国家/地区的价格、转运时间、服务能力等信息并可在线预约取件。
进口至目的地时收件人需根据当地海关要求缴纳税费(如关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海关监管费等)以及目的地DHL收取的清关服务费/手续费、仓储费。
公司寄送防疫物品(口罩)的相关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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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便于您能够快速准备出口申报手续,我们对相关单证要求汇总如下,供您参考:
申报 类别 |
所需 单证 |
特别 提示 |
单证 模板 |
B类快件 (个人物品) |
运单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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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 |
货物信息真实、完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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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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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代理报关委托书 |
同原有操作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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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 (非医用) |
运单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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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 |
货物信息真实、完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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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箱单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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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合同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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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委托书/电子委托 |
同原有操作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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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单草单 |
同原有操作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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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(非医用口罩) |
双方签字盖章,发件人加盖正本公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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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医用确认函(非医用口罩除外) |
加盖发件人公章(或业务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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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 (医用) |
运单 |
无 |
|
发票 |
货物信息真实、完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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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箱单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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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合同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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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委托书/电子委托 |
同原有操作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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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单草单 |
同原有操作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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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医疗物资声明-正本(5号公告中所列5类医疗物资符合国内质量标准) |
1. 加盖发件人公章 2. 声明中所有项不可为空,且填写内容要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3. 声明的标题不要有“模板”两个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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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医疗物资声明(中英文)-正本(5号公告中所列5类医疗物资符合国外质量标准) |
1. 加盖发件人公章 2. 声明中所有项不可为空,且填写内容要与符合的国外质量标准的信息保持一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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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安全承诺书-正本(5号公告之外的53号公告所列医疗物资) |
加盖发件人公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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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(5号公告所列5类医疗物资符合国外质量标准除外) |
加盖发件人公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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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网站的注册/备案截图(5号公告所列5类医疗物资符合国外质量标准除外) |
无需盖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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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国内采购合同 |
对于非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直接出口,建议提供境内外贸企业与生产厂商的采购合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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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复印件 |
建议提供,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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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|
建议提供,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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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 |
建议提供,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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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合格证 |
实际货物包装中需要有 |